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083號
KSHM,104,聲,1083,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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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宇益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宇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林宇益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8 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林宇益業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 年3 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周賢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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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