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破抗字,104年度,2號
TNHV,104,破抗,2,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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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昇
抗 告 人 沈昭宇
      黃家泰
      黃金億
      鄭智仁
      黃明福
      陳少起
      林文騰
      王昌民
      郭毓麒
      黃精衛
      鄭金孟
      許宗琦
      謝旺璋
      陳昭成
      鄭瑞和
      潘信村
      呂政陽
      劉育廷
      王昱斌
      王怡晴
      蘇盈丹
      周慧萍
      黃志文
      王玉貴
      陳建誠
      蔡佩樺
      陳文忠
相 對 人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馬國柱 會計師
      陳惠菊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
29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1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沈昭宇等27人之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等27人為目前相對人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留守 員工,抗告人等留任之薪資、日後資遣費等,均因相對人聲 請破產宣告而受莫大影響,抗告人等均為債權人,亦為利害 關係人,爰依破產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2條規定,提出抗 告。
㈡關於准許破產裁定之部分
⒈原審所認定之破產財團財產由兩部分組成,一為相對人動產 部分經鑑價並經鑑定人所提出動產估價報告書所列第10標、 第20標為普通債權,原審認定該價值為新台幣(下同)317, 756,061元(以下稱破產財團A部分財產);另一部分為相 對人所提出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世貿分行活期存款餘額135, 994,755元(以下稱破產財團B部分財產)。原裁定所認肯 部分,僅有A部分財產即317,756,061元。然原裁定有諸多 未盡詳實調查及未符破產制度之處,茲分述如下: ⒉A部分財產價值認定有誤:查破產財團A部分財產,原審認 定價值為317,756,061元,其所依據者係民事執行處委託亞 聯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動產估價報告(下稱亞聯估 價報告),而該估價報告就相對人之全部動產(含抵押權者 )其鑑定價格共17億元,惟查102年12月間,第一商業銀行 曾就相對人已設定抵押權之動產部分,進行公告拍賣,其鑑 定價格亦僅有8億元,且該具有抵押權之動產係占相對人全 部動產之大部分,相較之下,A部分動產又豈有可能高達3. 17億元?蓋以第一商銀鑑價報告之抵押動產8億元加上A部 分動產3.17億元,共11.17億元,其與全部動產17億之差距 ,高達5.83億元,二者鑑定價格差距如此之大,顯示亞聯估 價報告顯有誤差之虞。從而原審法院就破產財團價值之認定 除有估價過高之虞外,尚有未盡估價調查之情。 ⒊若以A部分財產之實際價額,先扣除應納稅款170,995,941 元後,再扣除破產法第95條財團費用第1款「因破產財團管 理變價及分配所需費用」,按依相對人目前每月所需固定支 出需620萬元計,則本件破產宣告自無實益。 ⒋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 償之權」。若破產財團財產,不足以清償支出,則抗告人等 之資遣費等共計4,000餘萬元,原本可經強制執行參與分配, 惟因原審於103年9月29日裁定破產,致執行程序無法進行, 抗告人等之資遣費等,雖非上開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優先債 權,然因原審裁定破產,致抗告人等無法與相對人達成調解 ,使抗告人等現不僅無法依強制執行程序參與分配,更無法



經由調解程序取得執行名義,若經破產管理人重新協商等程 序,抗告人等獲清償之時間不僅遙遙無期,甚且依照上開破 產財團財產之計算結果,無分配到任何資遣費之可能,原審 裁定之前,本應依職權調查抗告人等債權人意見,然原審並 未詢問抗告人等之意見,影響抗告人等權利甚鉅。 ㈢關於選任破產管理人部分:相對人自102年7月財務爆發危機 以來,抗告人等因台南地院102年度司字第39號裁定馬國柱 會計師及陳惠菊律師接任臨時管理人,而繼續留任期間二位 臨時管理人與抗告人等將相對人歇業後之帳款、廠務維持、 債權人訴訟程序、員工資遣商議、電腦系統維護復原等問題 ,一一承擔下來,每週亦不辭辛勞,與留守員工即抗告人等 開會研討相對人公司目前遭遇之相關帳務、稅務、廠務、訴 訟等問題,並持續努力追討相對人之債權,以利後續相對人 重整或為相對人謀求更好之出路,如此一年下來,該二位臨 時管理人除與抗告人等留守員工,有一定程度之熟識及信任 基礎外,亦對相對人目前之現況暸若指掌,並對於維持相對 人基本運作知之甚稔,亦深知相對人機器生財設備之維護。 且國外及國內亦有買家因肯定二位臨管人之能力而有承接之 意願,若由他人擔任破產管理人,則其對相對人目前現況完 全無法掌握,短時間內恐無法上手,而有延滯破產程序,徒 增相對人基本開銷之虞,且影響一般債權人之利益,是綜合 觀之,原臨時管理人應係破產程序之最佳人選,爰請求考量 多數普通債權人之利益,增加原臨時管理人二人為破產管理 人云云。
二、抗告人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之抗告意旨略 以:
㈠查抗告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相對人積欠抗告人本金1億5仟 萬元及利息,業已取得原審103年司促字第21744號支付命令 及確定證明,依法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抗告 人為適正合法之債權人,於本案屬利害關係人,應有權提起 抗告,合先敘明。
㈡再查本案臨時管理人馬國柱陳惠菊聲請相對人破產時,未 將抗告人列為債權人,且未向原審受理本件破產案件之民事 庭陳報,故抗告人迄今於原審103年度破字第1號破產案件中 未曾收到任何通知,致未能取得於破產裁定前表達意見之資 格,並受如下損失:
⒈抗告人前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億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東貝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興華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3 年7月2日作成分配表,抗告人依該分配表得受償1,779,107



元。抗告人已於103年9月23日接獲原審民事執行處核發電匯 款通知函,確定可領取該分配款1,779,107元,因原審於103 年9月29日准許相對人破產之故,故原審民事執行處於103年 9月30日作廢已核發電匯款通知函,致抗告人必須於破產程 序分配,無法即時受償。
⒉抗告人前執行原審對第三人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宏 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103年8月19日作成分配表,分配表亦已確定,近期即 可望受償65,366元,亦致抗告人必須於破產程序分配,無法 即時受償。
⒊本案抗告人於破產程序非別除債權人,如因破產程序產生諸 多費用,必將稀釋受償金額。且破產程序冗長,受償期日難 期,期間損失利息亦難以評估。
⒋本案於程序保障上有未盡之處,惟該程序瑕疵係由臨時管理 人馬國柱陳惠菊漠視抗告人權益所致,爰依法提起抗告, 請求將破產裁定先予廢棄,並發函命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後再 重為裁定云云。
三、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 有明文。惟【破產宣告係基於債務人之聲請者,如債權人查 有詐欺破產情事,雖不能對於破產宣告聲明抗告,但得依其 他訴訟程序另求救濟】(司法院院字第958號解釋意旨可資 參照)。又【破產制度目的在於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使多 數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係為全體債權人之利益而設,對於 各債權人並無不利之情形,倘由債務人聲請而宣告破產,為 免破產程序因債權人之抗告而拖延,應認債權人不得提抗告 】(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05號、96年度台抗字第239號 裁定參照)。雖亦有認破產宣告之裁定未必對債權人有利, 故應許債權人提起抗告者,惟因現行破產法第5條規定,關 於破產程序,除破產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於民事訴訟法無規定,始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條之規定適用 該法之規定,而現民事訴訟法已有抗告之規定,且民事訴訟 法上得抗告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或因裁定受不利益之 第三人均指受裁定之人而言,苟非受裁定之人,仍不得提起 抗告(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129號裁定參照),而債權人 對法院依職權或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所為破產宣告之裁 定,並非受裁定之人,且破產宣告之裁定對已知之債權人亦 毋庸送達(司法院院字第958號解釋㈠參照),故債權人如 非受破產宣告裁定之人,對該裁定即不得抗告,然在將來修 改破產法時,對於因破產宣告而受不利益之債權人是否應賦 予其提起抗告之機會,固非無研究之餘地,惟在尚未修改破



產法前,仍應認未聲請債務人破產之債權人對破產宣告之裁 定不得提起抗告。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等皆為相對人之債權人,相對人於103年1 月7日聲請原審宣告其破產,經原審裁定准許,業經本院核 閱原法院103年度破字第1號案卷無訛。依前開說明,抗告人 等自不得對該破產宣告之裁定提起抗告,竟仍提起抗告,其 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 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夏金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但得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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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票券金融(股)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