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易字,104年度,9號
TNHV,104,再易,9,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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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 原告 鄭秋華 
再審 被告 凃昇源 
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4年5
月7日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 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萬2,884元 ,再審原告未據繳納,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於7日內補正, 再審原告業於民國104年8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 書存卷可按。茲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有裁判費查詢表附 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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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