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易字,104年度,9號
TNHV,104,再易,9,2015080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鄭秋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凃昇源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核訴訟
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44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2,884元,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
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全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