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更(一)字,103年度,4號
TCHV,103,上更(一),4,20150827,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4號
上 訴 人 黃福居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上訴人  黃松根 
訴訟代理人 黃柳涵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余佳玲 
被上訴人  黃福建 
      黃鑫勝即黃秋培
      黃秋益 
      黃益治 
      鄭淑貞 
      鄭淑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9日所為之裁
定,應予撤銷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指定於104年9月21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 度訴字第00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
二、茲查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於民國104年8月10日確定,有 該案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憑,本院乃依職權撤銷本院 103年4月9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指定於104年9月21日 14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撤銷停止訴訟程序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