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1號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陳君漢律師 李昱葳律師被上訴人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允澤 同上同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呂偉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黃國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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