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610號
TPHV,102,重上,610,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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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610號
上 訴 人 李永發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旻真
被 上訴 人 陳義清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 代理 人 魏小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8 月26日上午9 時40分在
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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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