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獨家總經銷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111號
TPHV,102,重上,111,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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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博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愛玉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
      鄭文龍律師
      陳為祥律師
複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
被上訴人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岩田聡(已歿)
被上訴人  任天堂溥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藤力
      日比野敏郎
      岡村正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複代理人  吳岳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獨家總經銷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許碧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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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任天堂溥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