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11號上 訴 人 博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愛玉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 鄭文龍律師 陳為祥律師複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被上訴人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岩田聡(已歿)被上訴人 任天堂溥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藤力 日比野敏郎 岡村正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複代理人 吳岳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獨家總經銷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許碧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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