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2年度,992號
TPHV,102,上易,992,2015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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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992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上 訴 人 邱銘輝
      吳明儀
共   同 楊嘉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上訴人 葛曉卉
      葛曉瑩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葛曉潔
      葛子楊
      葛兆恩
      葛嘉怡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金友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葛曉卉葛曉瑩葛曉潔葛子楊葛兆恩葛嘉怡葛高凌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 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葛高凌風於民國103年2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 為葛曉卉葛曉瑩葛曉潔葛子楊葛兆恩葛嘉怡,均 無拋棄繼承,有葛高凌風及前揭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7月15日北院木家家103科繼字 第1243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4、19-22頁、第44、48 頁)。葛曉卉葛曉瑩葛曉潔葛子楊葛兆恩葛嘉怡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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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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