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更(一)字,102年度,16號
TPHM,102,金上重更(一),16,201508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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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003被 告 王令台
選任辯護人 范清銘律師
      謝協昌律師
上 訴 人
即004被 告 王令一
選任辯護人 葉大慧律師
      陳筱屏律師
      洪銘徽律師
上 訴 人
即005被 告 王令楣
選任辯護人 金玉瑩律師
      楊俊元律師
      范清銘律師
上 訴 人
即009被 告 王金章
選任辯護人 曾大中律師
      林致佑律師
上 訴 人
即010被 告 任佩珍
選任辯護人 洪銘徽律師
上 訴 人
即012被 告 謝秋華
選任辯護人 林世芬律師
      陳秀卿律師
上 訴 人
即014被 告 郭敏容
上 訴 人
即019被 告 李思菁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高涌誠律師
      黃英哲律師
      顏 榕律師
上 訴 人
即022被 告 孫紅紅
選任辯護人 陳鵬宇律師
      周德壎律師
上 訴 人
即028被 告 陳育玥
選任辯護人 高涌誠律師
      黃英哲律師
      顏 榕律師
上 訴 人
即030被 告 陳香蘭
選任辯護人 顧定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032被 告 黃麗珍
選任辯護人 高涌誠律師
      黃英哲律師
      顏 榕律師
上 訴 人
即033被 告 鄭昭苓
上 訴 人
即034被 告 顏秀如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鵬宇律師
      周德壎律師
上 訴 人
即039被 告 蕭淑蓉
選任辯護人 郭瑋萍律師
上 訴 人
即040被 告 謝鳳珠
選任辯護人 陳丁章律師
上 訴 人
即042被 告 符捷先
選任辯護人 吳啟孝律師
上 訴 人
即045被 告 許銘揚
選任辯護人 張麗玉律師
上 訴 人
即047被 告 曾武彥
選任辯護人 許翔寧律師
      邱景睿律師
上 訴 人
即048被 告 呂素娥
選任辯護人 林東乾律師
      林育竹律師
上 訴 人
即049被 告 郭立力
選任辯護人 溫思廣律師
      蘇清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051被 告 吳若薇
選任辯護人 張麗玉律師
上 訴 人
即052被 告 張慧敏
選任辯護人 范清銘律師
上 訴 人
即053被 告 盛嘉餘
上 訴 人
即056被 告 黃立君
選任辯護人 朱麗真律師
上 訴 人
即066被 告 吳國楨
選任辯護人 葉張基律師
上 訴 人
即067被 告 陳義里
選任辯護人 曹珮怡律師
      莫詒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074被 告 黃鳴棟
選任辯護人 劉明鏡律師
上 訴 人
即075被 告 蔡明華
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
上 訴 人
即077被 告 徐政雄
選任辯護人 曹珮怡律師
      莫詒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082被 告 王事展
選任辯護人 曾孝賢律師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上 訴 人
即086被 告 劉配潛
選任辯護人 陳韋伶律師
      沈佳蓉律師
      許永昌律師
上 訴 人
即098被 告 陳明海
選任辯護人 邱彥榕律師
      高奕驤律師
      周仕傑律師
上 訴 人
即103被 告 王英傑
選任辯護人 賴錫卿律
108被  告 林粹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96年度矚重訴字第2 、3 號、97年
度金重訴字第2 號、97年度金訴字第1 號及98年8 月14日97年度
金重訴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1462、1498、2364、2453、2454、2542、2676、
3191、3192、3242、3877、3964、4086、4097、4098、4103、41
30、4168、4210、4350號、96年度偵緝字第575 號、96年度偵字
15642 、12832 、16445 、16446 、16447 號,及追加起訴案號
:96年度偵字第8944號、97年度偵字第8430、9486號),提起上
訴及併案審理(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
第16489 號),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如附表一所示及附表二所示之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王令台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一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王令楣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二之㈠、㈡、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二之㈠、㈡、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二之㈣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二之㈣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王令楣被訴如附表三編號二之㈤部分,均無罪。王金章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三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任佩珍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四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四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又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四之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四之㈢主文欄所示之刑。
謝秋華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五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五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郭敏容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六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六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李思菁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七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七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孫紅紅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八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八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陳育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九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九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陳香蘭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十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十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黃麗珍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十一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十一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鄭昭苓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十二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十二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顏秀如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十三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十三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蕭淑蓉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十四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十四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謝鳳珠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十五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十五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符捷先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十六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十六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許銘揚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十七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十七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刑。均緩刑貳年。曾武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十八之㈠至㈣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十八之㈠至㈣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呂素娥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十九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三編號十九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刑。
郭立力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二十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二十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吳若薇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廿一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廿一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張慧敏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廿二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廿二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盛嘉餘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廿三之㈠至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廿三之㈠至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黃立君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廿四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廿四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吳國楨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廿五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廿五主文欄所示之刑。
陳義里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廿六之㈠、㈡、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廿六之㈠、㈡、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陳義里被訴如附表三編號廿六之㈣部分,均無罪。黃鳴棟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廿七之㈡、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廿七之㈡、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又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廿七之㈠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廿七之㈠主文欄所示之刑。
黃鳴棟被訴如附表三編號廿七之㈣部分,均無罪。蔡明華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廿八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廿八主文欄所示之刑。
徐政雄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廿九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廿九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廿九之㈢、㈣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廿九之㈢、㈣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王事展所犯如附表三編號三十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三十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刑。
劉配潛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卅一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卅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陳明海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卅二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卅二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刑。
王英傑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卅三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三編號卅三之㈠、㈡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林粹倫所犯如附表三編號卅四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卅四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貳年。
附表一
┌──┬──────────────┬─────────┐
│編號│撤銷之被告 │撤銷原判決之事實 │
├──┼──────────────┼─────────┤
│ 1 │王令台王金章呂素娥 │甲壹二、力霸、嘉食│
│ │ │化公司於87至90年間│
│ │ │以設立小公司、購買│
│ │ │無價值之小公司股票│
│ │ │方式,虛列長期投資│
│ │ │美化財報(除呂素娥
│ │ │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
│ │ │實文書部分犯行業經│
│ │ │判決確定外) │
├──┼──────────────┼─────────┤
│ 2 │王金章謝鳳珠、林粹倫、呂素│甲壹一㈠、小公司彼│
│ │娥、盛嘉餘王英傑謝秋華、│此間及與力霸、嘉食│
│ │陳香蘭鄭昭苓黃麗珍、李思│化公司間虛偽循環交│
│ │菁、顏秀如孫紅紅郭敏容、│易(不包含預付款部│
│ │陳育玥王令台王令楣、張慧│分) │
│ │敏、吳若薇徐政雄曾武彥 │ │
├──┼──────────────┼─────────┤
│ 3 │徐政雄謝秋華曾武彥、王金│甲壹五、以力霸公司│
│ │章、王令台 │為關係企業授信案件│
│ │ │為保證及票據之背書│
│ │ │,致公司遭受重大損│
│ │ │害 │
├──┼──────────────┼─────────┤
│ 4 │王英傑許銘揚王金章、任佩│甲壹一㈡、上開虛偽│
│ │珍、符捷先蕭淑蓉呂素娥、│循環交易過程中,因│
│ │黃立君 │集團資金短絀,兼以│
│ │ │預付款交易方式,將│
│ │ │力霸、嘉食化公司等│
│ │ │2 家上市公司資金移│
│ │ │轉置有資金需求之集│
│ │ │團內其他公司或王又│




│ │ │曾個人所使用之帳戶│
│ │ │(除王金章許銘揚
│ │ │於95年7 月1 日以後│
│ │ │所為之犯行業經判決│
│ │ │確定外) │
├──┼──────────────┼─────────┤
│ 5 │郭立力盛嘉餘曾武彥 │甲壹十、嘉食化公司│
│ │ │與合興公司間虛偽交│
│ │ │易部分 │
├──┼──────────────┼─────────┤
│ 6 │王令台王金章呂素娥 │甲壹三、力霸公司為│
│ │ │虛飾財報而處分其持│
│ │ │有之長期股權投資 │
│ │ │甲壹四、嘉食化公司│
│ │ │為虛飾財報而處分其│
│ │ │持有之長期股權投資│
├──┼──────────────┼─────────┤
│ 7 │王令台王令楣黃鳴棟、王事│甲壹七、力霸、嘉食│
│ │展、陳明海 │化公司未經鑑價向小│
│ │ │公司高價購買亞太固│
│ │ │網股票作為債權擔保│
│ │ │部分 │
├──┼──────────────┼─────────┤
│ 8 │王令楣 │甲壹八㈡、王又曾以│
│ │ │暫借款方式業務侵占│
│ │ │(與王令楣任佩珍
│ │ │共同業務侵占) │
│ │ │甲九、王令楣以暫借│
│ │ │款方式業務侵占部分│
│ │ │(除原審判決附表甲│
│ │ │六暫借款沖銷彙總表│
│ │ │㈠編號7 至15所示部│
│ │ │分業經確定外) │
├──┼──────────────┼─────────┤
│ 9 │吳國楨陳義里黃鳴棟、蔡明│丙一至十四、十六 │
│ │華、徐政雄 │ │
├──┼──────────────┼─────────┤
│ 10 │陳義里、吳國禎 │丙十五、(除被告陳│
│ │ │義里關於原判決力華│
│ │ │票券附件八即起訴書│




│ │ │附表乙八編號23齊裕│
│ │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5│
│ │ │年8 月17日授信案、│
│ │ │編號25志嘉建設股份│
│ │ │有限公司95年9 月26│
│ │ │日授信案及編號26凱│
│ │ │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95年10月23日授信案│
│ │ │部分業經判決確定外│
│ │ │) │
├──┼──────────────┼─────────┤
│ 11 │王事展劉配潛 │丁、友聯產險部分 │
├──┼──────────────┼─────────┤
│ 12 │徐政雄陳明海 │戊㈣至㈦(除徐政雄
│ │ │、陳明海於95年7 月│
│ │ │1 日以後所為之犯行│
│ │ │業經判決確定外) │
└──┴──────────────┴─────────┘
附表二
┌──┬──────────────────┬─────┐
│編號│ 撤銷之被告 │撤銷之事實│
├──┼──────────────────┼─────┤
│ 1 │王令台王令楣王金章任佩珍、謝秋│定執行刑 │
│ │華、李思菁孫紅紅陳育玥陳香蘭、│ │
│ │黃麗珍鄭昭苓顏秀如蕭淑蓉、謝鳳│ │
│ │珠、符捷先許銘揚曾武彥呂素娥、│ │
│ │郭立力吳若薇盛嘉餘陳義里、黃鳴│ │
│ │棟、徐政雄王事展陳明海、林粹倫 │ │
└──┴──────────────────┴─────┘
附表三
┌───┬────┬─────┬──────────────┐
│編號 │被告 │犯罪事實 │主 文 │
├───┼────┼─────┼──────────────┤
│一 │王令台 │甲 │㈠王令台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03 │壹一、轉投│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資無價值小│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公司 │ 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
│ │ │壹二㈠、虛│ 柒月。 │
│ │ │偽循環交易│ │
│ │ │壹二㈡、背│ │




│ │ │書保證出具│ │
│ │ │不實財報詐│ │
│ │ │貸 │ │
│ │ │參、處分長│ │
│ │ │期股權投資│ │
│ │ │陸、其他屆│ │
│ │ │次董事會 │ │
│ │ ├─────┼──────────────┤
│ │ │甲 │㈡王令台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
│ │ │肆、不合營│ 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以直│
│ │ │業常規購買│ 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
│ │ │亞太固網股│ 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
│ │ │票 │ 遭受重大損害,貳罪,各處有│
│ │ │ │ 期徒刑貳年。 │
├───┼────┼─────┼──────────────┤
│二 │王令楣 │甲 │㈠王令楣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05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㈡王令楣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甲 │㈢王令楣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
│ │ │肆、不合營│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
│ │ │業常規購買│ 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 │ │亞太固網股│ 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貳罪,│
│ │ │票 │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各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 │
│ │ ├─────┼──────────────┤
│ │ │甲 │㈣王令楣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




│ │ │伍、侵占衣│ 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連續意│
│ │ │蝶百貨營收│ 圖為自己之利益,而侵占公司│
│ │ │ │ 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
│ │ │ │ 幣五百萬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捌月。又依證券交易法發│
│ │ │ │ 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共同│
│ │ │ │ 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侵占公│
│ │ │ │ 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
│ │ │ │ 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處有期徒│
│ │ │ │ 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
│ │ │ │ 月。 │
│ │ │ │㈤王令楣被訴於民國九十五年八│
│ │ │ │ 月二十一日、九十五年八月二│
│ │ │ │ 十三日、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
│ │ │ │ 日、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及九│
│ │ │ │ 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分別侵占衣│
│ │ │ │ 蝶百貨現金營收新臺幣柒佰萬│
│ │ │ │ 元、壹佰捌拾萬元、壹佰貳拾│
│ │ │ │ 萬元、參佰萬元及壹仟貳佰萬│
│ │ │ │ 元部分,均無罪。 │
├───┼────┼─────┼──────────────┤
│三 │王金章 │甲 │王金章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
│ │009 │壹一、轉投│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意圖│
│ │ │資無價值小│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
│ │ │公司 │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
│ │ │壹二㈠、虛│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 │ │偽循環交易│貳年。 │
│ │ │壹二㈡、背│ │
│ │ │書保證出具│ │
│ │ │不實財報詐│ │
│ │ │貸 │ │
│ │ │壹二㈢不實│ │
│ │ │預付款交易│ │
│ │ │參、處分長│ │
│ │ │期股權投資│ │
├───┼────┼─────┼──────────────┤
│四 │任佩珍 │甲 │㈠任佩珍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
│ │010 │壹二㈢、不│ 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連續│
│ │ │實預付款交│ 意圖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
│ │ │易 │ 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




│ │ │ │ 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㈡任佩珍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
│ │ │ │ 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共同意圖│
│ │ │ │ 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
│ │ │ │ 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
│ │ │ │ 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貳拾│
│ │ │ │ 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各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
│ │ │ │㈢任佩珍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五 │謝秋華 │甲 │㈠謝秋華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12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壹二㈡、背│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書保證出具│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不實財報詐│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
│ │ │貸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㈡謝秋華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六 │郭敏容 │甲 │郭敏容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
│ │014 │壹二㈠、虛│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偽循環交易│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肆│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壹日。 │




├───┼────┼─────┼──────────────┤
│七 │李思菁 │甲 │㈠李思菁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19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 │ │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 │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㈡李思菁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
│ │ │ │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 │ │ │ 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
│ │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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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孫紅紅 │甲 │㈠孫紅紅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
│ │022 │壹二㈠、虛│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 │ │偽循環交易│ 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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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