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9號
ULDV,104,訴,79,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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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79號
原   告 楊明太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楊河東
被   告 吳楊猜(楊智之再繼承人)
      王楊避(楊智之再繼承人)
      楊振泰(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振興(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春美(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振沛(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貴春(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振義(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振正(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貴玉(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貴真(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 環(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阿儉(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文松(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素蓮(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文漳(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秀惠(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明俊(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素麗(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碧宜(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梅香(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秋芬(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明旭(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伋釧(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愛燕(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美金(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麗卿(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美英(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栢森(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淑紋(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天助(楊智之再繼承人)
      楊武熊(楊智之再繼承人)
      楊 戶(楊智之再繼承人)
      楊玉蜂(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淑綉(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坤益(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素綢(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勝閔(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勝偉(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王楊雪敏(楊智之再繼承人)
      蔡楊雪霞(楊智之再繼承人)
      楊東發(楊智之再繼承人)
      楊麗嬌(楊智之再繼承人)
      楊振芳(楊智之再繼承人)
      楊性慮(楊智之再繼承人)
      楊禎紋(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祝禎(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令冷(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証朝(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素芳(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雅鈞(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富盛(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蔡 蜨(楊智之再繼承人)
      蔡振岸(楊智之再繼承人)
      劉錫欽(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劉錫銓(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劉錫鈺(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劉錫鋒(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劉錫鈞(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劉錫鍾(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蔡郁棻(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蔡延熙(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蔡東盛(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蔡清坤(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蔡鴻源(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蔡靜梅(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莊健和(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莊淑玲(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莊淑眞(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莊淑娟(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勝郎(楊智之再繼承人)
      楊素華(楊智之再繼承人)
      楊素月(楊智之再繼承人)
      楊麗彬(楊智之再繼承人)
      楊桂紗(楊智之再繼承人)
      楊桂花(楊智之再繼承人)
      楊善雲(楊智之再繼承人)
      張丁擔(楊智之再繼承人)
      陳丁悶(楊智之再繼承人)
      丁 崑(楊智之再繼承人)
      楊三志(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水遠(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玉鳳(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楊琳臻(楊智之再轉繼承人)
      吳進國(楊逑之再繼承人)
      王吳金池(楊逑之再繼承人)
      張文泉(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張章晃(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蔡清榮(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蘇蔡阿花(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蔡 凉(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蔡阿辣(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蔡振源(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蔡振興(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蔡 仁(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蔡 天(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蔡春蓮(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蔡進益(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周蔡素女(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蔡麗雲(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蔡秀盆(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吳楊鴛鴦(楊逑之再繼承人)
      楊金堂(楊逑之再繼承人)
      楊 鶴(楊逑之再繼承人)
      楊 晚(楊逑之再繼承人)
      楊保雄(楊逑之再繼承人)
      楊東隆(楊逑之再繼承人)
      丁尤敏(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丁震輝(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丁志賢(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楊 末(楊逑之再繼承人)
      楊金柱(楊逑之再繼承人)
      楊清遊(楊逑之再繼承人)
      楊文衣(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楊國仲(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楊玉雪(楊逑之再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楊智之再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應就其被繼承人楊智所遺坐落雲林縣口湖鄉○○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五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四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告(楊述之再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應就其被繼承人楊述所遺前項土地,應有部分四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口湖鄉○○段○○○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五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如附圖(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即:㈠編號( A)部分、面積三一七平方公尺土地,分由原告取得。㈡編號( B)部分、面積二四八平方公尺土地,分由附表一及附表 二所示被告共同取得,並由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被告公同共有 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
㈢編號( C)部分、面積四十平方公尺土地,分由被告楊河東取得 。
訴訟費用由被告楊河東負擔一二一○○分之六五六、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被告各連帶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除被告楊天助、楊勝郎、楊保雄等3 人外,其餘被告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緣坐落雲林縣口湖鄉○○段000 地號、地目建、面積605 平 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共有土地),為原告與被告楊河東、 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登記共有人楊智之繼承人)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被告(登記共有人楊述之繼承人)所共有,應有部 分為原告5394/12100、被告楊河東656/12100 、附表一及附 表二所示被告公同共有各1/4 (即繼承訴外人楊智及楊述之 應有部分)。上開土地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共有人 間訂有不分割之協議,且共有人間就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 。再者,系爭共有土地前經所有共有人同意贈與下崙福安館 作為興建廟宇之基地用地,然因共有人眾多,且散居各地, 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今因興建廟宇在即,需將主廟建 物之基地分割出來,以利後續申請興建事宜,爰依民法第82 3 條第1 項規定,請求判決分割如附圖即雲林縣北港地政事 務所民國104 年4 月16日所核發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㈡又登記共有人即訴外人楊智、楊述二人早已逝世,其等就系 爭共有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分別由附表一及 附表二所示之被告公同再繼承或再轉繼承,爰併請求上開被 告各應就其等之被繼承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 記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楊天助、楊勝郎、楊保雄等3人:
同意依如附圖所示方案分割,並就原登記為共有人楊智、楊 述之應有部分所分得之土地保持共有,及就分得土地面積有 增減部分,同意私下協調以他筆土地補償,故於本件不互相 找補。
㈡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原物分配 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及第82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共有土地之地目為建,並無 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原告主張系爭共有土地為兩 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為原告5394/12100、被告楊 河東65 6/12100、如附表一、二之被告各公同共有1/4 (即 各共同繼承楊智、楊述之應有部分),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 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約定不分割之情形,但不能協 議分割等情,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共有土地登記第 二類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並為到場被告等人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 原告請求判決就系爭土地為原物分割,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㈡次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仍應斟 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及其分得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 等情形,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最高法院82年度台 上字第268 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共有物分割,以原物為 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 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 條第4 項亦有明文規定。本院 審酌:
⒈①系爭共有土地與東邊相鄰同段742 地號土地,於本院履勘 時,地上有磚造平房建物拆除的痕跡,僅在系爭共有土地之



西北邊尚餘2 間磚造水泥瓦頂平房占用系爭共有土地,其中 1 間屋況已殘破不堪,屋齡約有7 、80年以上,目前無人居 住使用; 另1 間為民主路113 號房屋部分占用,該屋屬於三 合院式的建築,屋況亦已老舊,屋齡大約有5 、60年,亦大 門深鎖,無人居住,屋內僅堆置雜物及家具,據原告稱該2 間平房係屬被繼承人楊智之後代子孫所共有,渠等有表示願 意拆除,並將土地提供給廟方作為建築使用等語。②東邊與 同段742 地號土地相鄰,再往東邊,為系爭共有土地與742 地號土地之對外聯絡、寬約8 公尺之馬路; 且該二筆土地上 ,有合併規劃,用紅布條圈圍起來、呈長方形圍籬之標誌。 原告表示上開標誌即是將來建廟所在的位置,所以希望依上 開位置(即如附圖所示)分割等語。③西邊則有部分磚造瓦 頂平房及圍牆占用(經測量結果各占用29平方公尺及1 平方 公尺)。④系爭土地之南邊,與同段744-2 地號土地相鄰處 ,有被告楊河東所有二層樓加強磚造樓房一棟占用部分土地 (經測量結果占用土地呈三角形、面積40平方公尺)等情, 業經本院會同原告及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下稱北港地政 )人員履勘現場明確,並製有勘驗筆錄及照片在卷(本院卷 一第152 至166 頁),及北港地政104 年1 月14日土地複丈 成果圖在卷可參(本院卷三第3 至4 頁),足信無誤。 ⒉原告主張系爭共有土地,經共有人同意贈與下崙福安館作為 興建廟宇之基地,且與東邊相鄰同段742 地號土地合併規劃 共同作為建廟基地使用等情,為被告楊天助、楊勝郎、楊保 雄等3 人於本院調解及審理中到庭陳述屬實,且其等表示願 就繼承被繼承人楊智與楊述應有部分分得之土地保持共有, 並就分得土地面積有增減部分不互相找補等語。參酌系爭土 地上之建物大多已拆除,且東鄰同段742 地號土地上之建物 均已拆除,其上並有合併規劃,用紅布條圈圍起來、呈長方 形圍籬之標誌等情,足信屬實。因此,本院審酌依如附圖所 示方案分割,符合到場共有人之意願。且被繼承人楊智、楊 述名下應分得之土地各為124 平方公尺,然其等之繼承人眾 多(各達80及30多人),依其等應繼分分配之結果,每人所 分得之土地面積狹小,將難以發揮各分得土地之利用價值, 不符經濟效益,有繼續維持共有之必要。再者,經本院將上 開分割方案寄送未到場之共有人,亦未據其等到場或具狀表 示意見,可見其等亦同意上開分割方案,應符合渠等之意願 及公平利益等情。爰判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且不命就分得 土地面積有增減部分予以補償。
㈢又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 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其物權,民法第759 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 處分行為,當事人於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中,併請求辦理繼 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於法之旨趣亦無違(最高 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系爭共有 土地原登記共有人楊智、楊述2 人,已於多年前逝世,並分 別由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被告共同再繼承或再轉繼承,有原 告提出之系爭共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被繼承人楊智、楊 述2 人之繼承系統表、再繼承系統表、再轉繼承系統表及各 相關繼承人及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本院卷二), 且為到場被告等人所不爭執,足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併請 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被告分別就被繼承人楊智及楊述所遺 系爭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各1/4 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爰 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本院認其主張為有理由,而准予 分割共有土地,惟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包括兩造之固有必要 共同訴訟,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判決結果 對於全體共有人均同受利益,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 顯失公平,應酌量由勝訴之原告負擔一部,即以由兩造即全 體共有人依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為宜,至如附表一 及附表二所示被告等人,係分別本於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而 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對於各該訴訟費用應連帶 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 段、第78條、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附表一(楊智之再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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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 告 │ 備 註(繼承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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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振泰 │楊智長男楊閑之次男楊賀之長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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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楊振興 │楊智長男楊閑之次男楊賀之次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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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楊春美 │楊智長男楊閑之次男楊賀之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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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楊振沛 │楊智長男楊閑之次男楊賀之三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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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楊貴春 │楊智長男楊閑之次男楊賀之次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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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楊振義 │楊智長男楊閑之次男楊賀之四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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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楊振正 │楊智長男楊閑之次男楊賀之五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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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楊貴玉 │楊智長男楊閑之次男楊賀之三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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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楊貴真 │楊智長男楊閑之次男楊賀之四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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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吳楊猜 │楊智長男楊閑之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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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楊環 │楊智長男楊閑之三男楊金碧之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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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楊阿儉 │楊智長男楊閑之三男楊金碧之次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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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楊文松 │楊智長男楊閑之三男楊金碧之長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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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楊素蓮 │楊智長男楊閑之三男楊金碧之三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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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楊文漳 │楊智長男楊閑之三男楊金碧之次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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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楊秀惠 │楊智長男楊閑之三男楊金碧之四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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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楊明俊 │楊智長男楊閑之五男楊金抱之長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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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楊素麗 │楊智長男楊閑之五男楊金抱之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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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楊碧宜 │楊智長男楊閑之五男楊金抱之次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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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楊梅香 │楊智長男楊閑之五男楊金抱之次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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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楊秋芬 │楊智長男楊閑之五男楊金抱之三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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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楊明旭 │楊智長男楊閑之五男楊金抱之三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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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王楊避 │楊智長男楊閑之三女 │
├──┼──────┼──────────────────┤
│24│楊伋釧 │楊智長男楊閑之七男楊五郎之長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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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楊愛燕 │楊智長男楊閑之七男楊五郎之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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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楊美金 │楊智長男楊閑之七男楊五郎之次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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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楊麗卿 │楊智長男楊閑之七男楊五郎之三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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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楊美英 │楊智長男楊閑之七男楊五郎之四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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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楊栢森 │楊智長男楊閑之七男楊五郎之次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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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楊淑紋 │楊智長男楊閑之七男楊五郎之五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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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楊天助 │楊智三男楊棟之長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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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楊武熊 │楊智三男楊棟之二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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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楊玉蜂 │楊智三男楊棟之三男楊正雄之長女(即楊│
│ │ │淑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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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楊淑綉 │楊智三男楊棟之三男楊正雄之次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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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楊坤益 │楊智三男楊棟之三男楊正雄之長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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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楊素綢 │楊智三男楊棟之三男楊正雄之三女 │
├──┼──────┼──────────────────┤
│37│楊勝閔 │楊智三男楊棟之三男楊正雄之次男 │
├──┼──────┼──────────────────┤
│38│楊勝偉 │楊智三男楊棟之三男楊正雄之三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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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楊戶 │楊智三男楊棟之四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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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楊禎紋 │楊智五男楊賞之長男楊水清之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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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楊祝禎 │楊智五男楊賞之長男楊水清之次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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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楊雅鈞 │楊智五男楊賞之長男楊水清之長男之楊善│
│ │ │欽之長女 │
├──┼──────┼──────────────────┤
│43│楊富盛 │楊智五男楊賞之長男楊水清之長男楊善欽│
│ │ │之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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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楊令冷 │楊智五男楊賞之長男楊水清之三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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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楊証朝 │楊智五男楊賞之長男楊水清之次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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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楊素芳 │楊智五男楊賞之長男楊水清之四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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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王楊雪敏 │楊智五男楊賞之長女(即王楊雪梅) │
├──┼──────┼──────────────────┤
│48│蔡楊雪霞 │楊智五男楊賞之次女(即楊雪子) │
├──┼──────┼──────────────────┤
│49│楊東發 │楊智五男楊賞之次男 │
├──┼──────┼──────────────────┤
│50│楊麗嬌 │楊智五男楊賞之五女 │
├──┼──────┼──────────────────┤
│51│楊振芳 │楊智五男楊賞之三男 │
├──┼──────┼──────────────────┤
│52│楊性慮 │楊智五男楊賞之四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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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劉錫欽 │楊智次女蔡楊菜甲之長女蔡恨之長男 │
├──┼──────┼──────────────────┤
│54│劉錫銓 │楊智次女蔡楊菜甲之長女蔡恨之次男 │
├──┼──────┼──────────────────┤
│55│劉錫鈺 │楊智次女蔡楊菜甲之長女蔡恨之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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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劉錫鋒 │楊智次女蔡楊菜甲之長女蔡恨之三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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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劉錫鈞 │楊智次女蔡楊菜甲之長女蔡恨之四男 │
├──┼──────┼──────────────────┤
│58│劉錫鍾 │楊智次女蔡楊菜甲之長女蔡恨之五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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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蔡郁棻 │楊智次女蔡楊菜甲之長男蔡陸帝之長女(│
│ │ │即蔡千金) │
├──┼──────┼──────────────────┤
│60│蔡延熙 │楊智次女蔡楊菜甲之長男蔡陸帝之長男 │
├──┼──────┼──────────────────┤
│61│蔡東盛 │楊智次女蔡楊菜甲之長男蔡陸帝之次男 │
├──┼──────┼──────────────────┤
│62│蔡清坤 │楊智次女蔡楊菜甲之三男蔡能文之長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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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蔡鴻源 │楊智次女蔡楊菜甲之三男蔡能文之次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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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蔡靜梅 │楊智次女蔡楊菜甲之三男蔡能文之長女 │
├──┼──────┼──────────────────┤
│65│蔡蜨 │楊智次女蔡楊菜甲之次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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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莊健和 │楊智次女蔡楊菜甲之四女蔡金嶺之長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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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莊淑玲 │楊智次女蔡楊菜甲之四女蔡金嶺之長女 │
├──┼──────┼──────────────────┤
│68│莊淑眞 │楊智次女蔡楊菜甲之四女蔡金嶺之次女 │
├──┼──────┼──────────────────┤
│69│莊淑娟 │楊智次女蔡楊菜甲之四女蔡金嶺之三女 │
├──┼──────┼──────────────────┤
│70│蔡振岸 │楊智次女蔡楊菜甲之四男 │
├──┼──────┼──────────────────┤
│71│楊勝郎 │楊智六男楊再添之長男 │
├──┼──────┼──────────────────┤
│72│楊素華 │楊智六男楊再添之長女 │
├──┼──────┼──────────────────┤
│73│楊素月 │楊智六男楊再添之次女 │
├──┼──────┼──────────────────┤
│74│楊麗彬 │楊智六男楊再添之次男 │
├──┼──────┼──────────────────┤
│75│楊桂紗 │楊智六男楊再添之四女 │
├──┼──────┼──────────────────┤
│76│楊桂花 │楊智六男楊再添之五女 │
├──┼──────┼──────────────────┤
│77│楊善雲 │楊智六男楊再添之六女 │
├──┼──────┼──────────────────┤
│78│張丁擔 │楊智三女丁楊做之次女 │
├──┼──────┼──────────────────┤
│79│陳丁悶 │楊智三女丁楊做之三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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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楊三志 │楊智三女丁楊做之四女楊丁惠連之長男 │
├──┼──────┼──────────────────┤
│81│楊水遠 │楊智三女丁楊做之四女楊丁惠連之次男 │
├──┼──────┼──────────────────┤
│82│楊玉鳳 │楊智三女丁楊做之四女楊丁惠連之長女 │
├──┼──────┼──────────────────┤




│83│楊琳臻 │楊智三女丁楊做之四女楊丁惠連之次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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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丁崑 │楊智三女丁楊做之次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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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楊述之再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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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 告 │ 備 註(繼承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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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文泉 │楊述之次女楊密之長女李吳枝之長女李阿│
│ │ │美之長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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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章晃 │楊述之次女楊密之長女李吳枝之長女李阿│
│ │ │美之次男 │
├──┼──────┼──────────────────┤
│3 │蔡清榮 │楊述之次女楊密之次女蔡吳梅之長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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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蘇蔡阿花 │楊述之次女楊密之次女蔡吳梅之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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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蔡涼 │楊述之次女楊密之次女蔡吳梅之次女 │
├──┼──────┼──────────────────┤
│6 │蔡阿辣 │楊述之次女楊密之次女蔡吳梅之三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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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蔡振源 │楊述之次女楊密之次女蔡吳梅之次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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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蔡振興 │楊述之次女楊密之次女蔡吳梅之三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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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蔡仁 │楊述之次女楊密之次女蔡吳梅之四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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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吳進國 │楊述之次女楊密之長男 │
├──┼──────┼──────────────────┤
│11│王吳金池 │楊述之次女楊密之三女(即王吳芝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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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蔡天 │楊述之次女楊密之四女吳水錦之長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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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蔡春蓮 │楊述之次女楊密之四女吳水錦之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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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蔡進益 │楊述之次女楊密之四女吳水錦之次男 │
├──┼──────┼──────────────────┤
│15│周蔡素女 │楊述之次女楊密之四女吳水錦之次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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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蔡麗雲 │楊述之次女楊密之四女吳水錦之三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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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蔡秀盆 │楊述之次女楊密之四女吳水錦之四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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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吳楊鴛鴦 │楊述之長男楊寧之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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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楊金堂 │楊述之長男楊寧之長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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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楊鶴 │楊述之長男楊寧之三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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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楊晚 │楊述之長男楊寧之四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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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丁尤敏 │楊述之長男楊寧之七女楊阿鑾之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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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丁震輝 │楊述之長男楊寧之七女楊阿鑾之長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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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丁志賢 │楊述之長男楊寧之七女楊阿鑾之次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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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楊保雄 │楊述之長男楊寧之次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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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