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楊文彩即建成鋼鐵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被上訴人 林世忠即宏洲工業社訴訟代理人 林毓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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