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292號
ULDV,104,司促,5292,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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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
債 權 人 蔡美芳
債 務 人 莊耀堃即鴻翔土木包工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3,000 元,及自附
  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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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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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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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3年12月5日     │245,000元       │AB0414378  │103年12月5日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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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3年12月5日     │198,000元       │AB0414380  │103年12月5日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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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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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