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337號
ULDM,103,易,337,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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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盟富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154
號、第5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盟富犯故買贓物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 實
一、黃盟富周柏瑜相識,周柏瑜曾積欠其債務未還,黃盟富可 預見周柏瑜所交付之物品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 贓物之不確定故意,分別於㈠民國102 年3 、4 月間,向周 柏瑜以抵債方式購得如附表編號1、3、4⑥、4⑦、6① 、6②及5①至5③所示之物;㈡102 年5 月中旬,向周柏 瑜以抵債方式購得如附表編號4①至⑤所示之物;㈢102 年 8 月底,向周柏瑜以抵債方式購得如附表編號2①、2②、 、7①至⑥及8所示之物,總計抵償周柏瑜所積欠黃盟富之 欠款新臺幣(下同)30餘萬元(周柏瑜涉嫌竊盜、故買贓物 等罪嫌部分,另經本院審理)。嗣經廖豐年於102 年9 月2 日上午11時30分許,自行在雲林縣虎尾鎮○○里○○0 ○0 號旁空地(即周柏瑜住處旁空地),尋獲另所遭竊之鈴鹿牌 陶砂骨材(MC-S7144)20桶後,乃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 黃盟富,並徵得黃盟富同意,分別於如附表「查獲時、地欄 」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 而悉上情。
二、案經廖豐年陳孟瓏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關於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 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黃盟富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 ,並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47至50頁反面、第22 9 頁反面、第330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逐一提示給檢察官



、被告表示意見時,就證據能力方面亦無爭執(本院卷第33 1 反面至第334 頁反面),且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情況、取得 過程並無瑕疵,復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又 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揭規定,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應屬 適當,認該等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盟富於警詢、偵查中、準備程序 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案(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下稱警卷㈠,第4 至10頁;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下稱警卷㈡,第8 至14頁;偵5154號卷第7 至9 頁、第37頁 、第93、117 、118 頁;本院卷第45頁及反面、第50頁反面 、第51頁、第329 頁反面),並供陳:周柏瑜跟伊說是倒店 貨,心裡有懷疑,為了讓周柏瑜底債,還是接受等語(本院 卷第229 頁反面)歷歷,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周柏瑜於警詢 、偵查中指述以如附表所示物品抵債乙節(警卷㈠第13、14 頁;偵5154號卷第41至43頁、第117 、118 頁)大致吻合, 並據證人即告訴人廖豐年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 人即告訴人陳孟瓏於警詢,證人即被害人張哲嘉李冠霖羅憶偉於警詢、偵查中,證人即被害人傅聖凱呂文吉於警 詢指認其等遭竊之情節綦詳(警卷㈠第34、35頁、第38至40 頁、第50至52頁第59至61頁;警卷㈡第19至21頁、第25至27 頁、第28至30頁、第32至34頁;偵5154號卷第65、92、93頁 ;本院卷第194 至210 頁),復有廖豐年提出之證明書、出 貨單各1 紙(警卷㈠第43至45頁)、傅聖凱提出之送貨通知 單1 紙(警卷㈡第60頁)、陳孟瓏提出之應收帳款請款單7 紙(警卷㈠第63至69頁)、張哲嘉提出之供貨證明、對帳單 各1 紙(警卷㈠第54、55頁)、李冠霖提出之出貨單、送貨 通知單各1 紙(警卷㈡第55至56頁)、羅憶偉提出之應收帳 款明細表1 紙、工程估驗請款單附明細2 紙、估價單9 紙( 警卷㈡第63至68頁)、呂文吉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1 紙( 警卷㈡第51頁)、被告提出周柏瑜積欠其債務之憑據即周柏 瑜簽立之本票影本2 紙(本院卷第95頁)、雲林縣警察局虎 尾分局虎尾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5 份(警 卷㈠第23至27頁、第29至32頁;警卷㈡第35至42頁、第44至 47頁)、贓物認領保管單8 張(警卷㈠第41、42、53、62頁 ;警卷㈡第50、54、62、69頁)、現場蒐證照片43張(警卷 ㈠第46至49頁、第56至58頁、第70至76頁;警卷㈡第49、52 、53、57、58、61頁、第70至73頁;偵卷5154號卷第76頁) 、被告位於雲林縣虎尾鎮○○里○○0 ○0 號倉庫位置圖2 份、空拍圖1 份暨現場照片21張(本院卷第257 至260 頁、



第298 至307 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 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9 條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修正 前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 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將該條第1 項、第2 項合併 規定為「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 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故買贓物罪之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 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 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規定。 ㈡按故買贓物係指故意(含不確定故意)以有償行為,取得贓 物之所有,包括買賣、互易、清償債務等。核被告所為,均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 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所犯上開 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按,其因貪圖小利而故買贓物,誠屬不該,惟被告 犯後終已坦承全部犯行,堪認犯後知所悔悟,態度尚可;衡 以被害人已經遭竊之物品領回,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 可憑,告訴人廖豐年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如被告有誠意改過 ,願意給被告機會等語(本院卷第336 頁),被害人傅聖凱李冠霖羅憶偉呂文吉則表示:不對被告提出告訴,對 其不予追究等語(警卷㈠第20、27、、30、34頁;本院卷第 83頁),被害人張哲嘉於警詢時表示:不對被告提出告訴等 語(警卷㈡第51頁),告訴人陳孟瓏具狀表示:被告從事建 築業承包商,專門承攬修繕及改造工程,所取得之贓物可作 為自己承攬工程使用,降低成本,因其有收贓之舉,驅動他 人以竊盜為業,應承擔應有之審判等語(本院卷第82頁), 兼審酌被告目前經營工程行維生,離婚,為單親父親,育有 3 名子女,1 位已婚,另2 位就讀夜校及生病之母親尚需其 扶養之家庭狀況(參本院卷第32至36頁戶籍謄本、被告母親 之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 份、子 女之學生證2 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本案發生 後,終能坦承全部犯行,並獲得大部分被害人之諒解,已如 前述,復考量被告之家庭狀況,足信被告係一時失慮致犯本 罪,具有悔意,諒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故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49 條第2 項(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國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附錄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編│物品名稱│數量 │被害│失竊時、地 │查獲時、地 │
│號│ │ │人 │ │ │
├─┼────┼────┼──┼─────────┼────────┤
│1│彩礫石 │6桶 │廖豐│100 年5 月、雲林縣│102 年9 月4 日、│
│ │CH-820 │ │年 │虎尾鎮平和里文科路│黃盟富位於雲林縣│




│ │ │ │ │東山租車行 │虎尾鎮芳草里埔尾│
├─┼────┼────┤ ├─────────┤1 之5 號倉庫 │
│2│鈴鹿塗料│41桶 │ │102 年9 月2 日上午│ │
│①│MC-S7144│ │ │8 時許、雲林縣虎尾│ │
│ │ │ │ │鎮○○00街00號工地│ │
├─┼────┼────┤ │ ├────────┤
│2│鈴鹿塗料│3桶 │ │ │102 年9 月4 日、│
│②│封底油漆│ │ │ │雲林縣虎尾鎮芳草│
│ │00000000│ │ │ │里埔尾1之5號 │
│ │8 │ │ │ │ │
├─┼────┼────┼──┼─────────┼────────┤
│3│拋光石英│3箱 │傅聖│101 年11月中旬、雲│102 年9 月7 日、│
│ │磚(馬可│ │凱 │林縣虎尾鎮平和里大│雲林縣虎尾鎮芳草│
│ │貝里磁磚│ │ │成11街40號自家工地│里埔尾1之5號 │
│ │60x6 0)│ │ │ │ │
├─┼────┼────┼──┼─────────┼────────┤
│4│500A防水│9桶 │陳孟│⒈101 年12月間、雲│102 年9 月4 日、│
│①│劑 │ │瓏 │ 林縣虎尾鎮新吉里│雲林縣虎尾鎮芳草│
│ │ │ │ │ 五福段興建工程(│里埔尾1之5號 │
├─┼────┼────┤ │ 14戶)。 │ │
│4│665A防水│7桶 │ │⒉101 年3至4月間、│ │
│②│劑 │ │ │ 虎尾鎮平和里成環│ │
├─┼────┼────┤ │ 路(12戶建案)。│ │
│4│PU防水劑│1 桶 │ │⒊102 年2至3月間、│ │
│③│ │ │ │ 雲林縣土庫鎮復興│ │
├─┼────┼────┤ │ 路(11戶建案)。│ │
│4│磁磚清潔│1桶 │ │ │ │
│④│劑 │ │ │ │ │
├─┼────┼────┤ │ │ │
│4│500A防水│5包 │ │ │ │
│⑤│劑粉劑 │ │ │ │ │
├─┼────┼────┤ │ │ │
│4│磁磚65*2│14箱 │ │ │ │
│⑥│50mm │ │ │ │ │
├─┼────┼────┤ │ ├────────┤
│4│三洋磁磚│27箱 │ │ │102 年9 月5 日、│
│⑦│ │ │ │ │雲林縣虎尾鎮芳草│
│ │ │ │ │ │里埔尾1之5號 │
├─┼────┼────┼──┼─────────┼────────┤
│5│牛頭牌防│29桶(壓│張哲│102 年2 月底、虎尾│102 年9 月4 日、│




│①│水劑 │克力底膠│嘉 │鎮興中里虎興東10街│雲林縣虎尾鎮芳草│
│ │ │8 桶、壓│ │101 號(52行館)工│里埔尾1 之5 號 │
│ │ │克力樹脂│ │地 │ │
│ │ │21桶) │ │ │ │
├─┼────┼────┤ │ │ │
│5│防裂網(│5包 │ │ │ │
│②│鐵網) │ │ │ │ │
├─┼────┼────┤ │ │ │
│5│牛頭牌防│5包 │ │ │ │
│③│水劑粉劑│ │ │ │ │
│ │〈WP 106│ │ │ │ │
│ │(本)粉│ │ │ │ │
│ │末〉 │ │ │ │ │
├─┼────┼────┼──┼─────────┼────────┤
│6│冠軍磁磚│80箱 │李冠│102 年3 月上旬、雲│102 年9 月5 日、│
│①│拋光石英│ │霖 │林縣西螺鎮光復西路│雲林縣虎尾鎮芳草│
│ │磚 │ │ │368 巷首席大郡工地│里埔尾1之5號 │
├─┼────┼────┤ │ │ │
│6│三洋磁磚│19箱 │ │ │ │
│②│陶磁面磚│ │ │ │ │
│ │ │ │ │ │ │
├─┼────┼────┼──┼─────────┼────────┤
│7│面盆 │1組 │羅憶│102 年7 月上旬、雲│102 年9 月5 日、│
│①│ │ │偉 │林縣虎尾鎮清雲三街│雲林縣虎尾鎮芳草│
├─┼────┼────┤ │高鐵芳鄰建案工地 │里埔尾1之5號 │
│7│衛生紙盒│1組 │ │ │ │
│②│ │ │ │ │ │
├─┼────┼────┤ │ │ │
│7│毛巾架 │23支 │ │ │ │
│③│ │ │ │ │ │
├─┼────┼────┤ ├─────────┼────────┤
│7│吉力168 │50桶 │ │102 年5 月上旬、雲│102 年10月2 日、│
│④│防水劑 │ │ │林縣虎尾鎮清雲三街│雲林縣虎尾鎮芳草│
│ │ │ │ │高鐵芳鄰建案工地 │里埔尾1之5號 │
├─┼────┼────┤ ├─────────┤ │
│7│京都崗岩│51箱 │ │102 年6 月上旬、雲│ │
│⑤│(30 X30│ │ │林縣虎尾鎮清雲三街│ │
│ │) │ │ │高鐵芳鄰建案工地 │ │
├─┼────┼────┤ ├─────────┤ │
│7│三洋磁磚│5箱 │ │102 年4 月上旬、雲│ │




│⑥│(25 X40│ │ │林縣虎尾鎮清雲三街│ │
│ │) │ │ │高鐵芳鄰建案工地 │ │
├─┼────┼────┼──┼─────────┼────────┤
│8│保寶屋抗│21箱 │呂文│102 年8 月中旬、雲│102 年9 月5 日、│
│ │壁癌專用│ │吉 │林縣斗南鎮舊社里新│雲林縣虎尾鎮芳草│
│ │防水粉劑│ │ │生三路上三希堂建設│里埔尾1 之5 號 │
│ │ │ │ │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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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