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88號
MLDV,104,除,8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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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范勝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4 年8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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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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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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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必達新源工程行 │台中商銀竹南分行 │104年1月10日 │22,500元 │CNA7845333 │ │
├──┼─────────┼─────────┼─────────┼───────────┼────────┼────────┼──┤
│002 │陳必達新源工程行 │台中商銀竹南分行 │104年3月10日 │22,500元 │CNA78453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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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