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4號
MLDV,104,訴,54,20150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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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蒼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
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13,6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   地   號    │土地公告現值│上訴人占用│價     額 │
│  │(苗栗縣銅鑼鄉西崗段)│ (元/ ㎡) │面積(㎡)│( 新臺幣)  │
├──┼───────────┼──────┼─────┼───────┤
│  │461 地號土地     │  1,700  │ 478.64 │  813,6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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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