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9號
MLDV,104,訴,169,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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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方世樑
被   告 陳仲正
訴訟代理人 鄭碧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九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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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