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51號
MLDV,104,補,651,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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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齊國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岳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
1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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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國砂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