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齊國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岳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
1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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