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50號
MLDV,104,補,650,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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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江東政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立峰鍾孟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原告之住居所。
三、被告黃立峰鍾孟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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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