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55號
MLDV,104,補,555,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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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黃世昌即世昌五金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智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8,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二、被告游智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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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