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31號
MLDV,104,補,531,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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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游景旺
被   告 鉦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振
被   告 永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先位聲明為被告應履行約定條款,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切結書所載各項施工之費用總和即新臺幣(下同)500,00
  0 元為準,備位聲明為被告應賠償原告1,000,000 元。是本
  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最高者即1,000,000 元
  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10,900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鉦嶸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嘉振」及被
  告永寅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永昌」與本院依職權調
  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
  料具狀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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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鉦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寅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