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807號
MLDV,104,司促,4807,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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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鄧建杉
      黃鈺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鄧建杉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黃
     鈺馨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
     金額10 9,26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鄧建杉自應還款日民國104 年05月10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09,260 元整及逾
     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另債務人黃鈺馨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第
     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債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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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