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79號
MLDV,104,司促,4779,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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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古勝滐即古奇峰
      古宗騰即古集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肆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古勝滐即古奇峰為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
     校,於民國( 下同) 93年邀同債務人古宗騰即古集權
     、案外人龔湘鈴即龔源菊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800,000 元整,約定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即100 年04
     月08日) 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
     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查案外人即連帶保證人龔湘鈴即龔源菊於103 年03月
     23日死亡,其繼承人古宗騰即古集權古麗雯、古麗
     嫺、古勝滐即古奇峰、龔鍾金蘭、龔源年、龔源珍
     已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詎債務人古勝滐
     即古奇峰古宗騰即古集權自應還日104 年04月08日
     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98,470 元及請求事項所
     列之金額、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
     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
     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連帶債
     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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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