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687號
MLDV,104,司促,4687,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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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許嘉芳
      洪豐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零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許嘉芳於民國( 下同) 97年就讀親民技術學
     院時,邀同債務人洪豐淑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共1 筆,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800,000 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78,425 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即
     101 年07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
     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
     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 年05月01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233,027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
     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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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