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4年度,15號
HLDA,104,交,15,20150804,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5號
原   告 李瑞玉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監理所
代 表 人 陳玉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
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恒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