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號原 告 許鳳蘭即旺宏商行訴訟代理人 邱克銓被 告 傅仰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月1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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