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129號
HLDV,104,監宣,129,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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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林文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請依附件資料填載),並請提供相
   對人三女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三)家事聲請狀聲請由利害關係人林麗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然同聲請狀之理由欄及推舉狀則載由利害關係人林
   昱均擔任,請確認係擬由何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四)請提供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上開之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之親屬會議紀錄(由相對人所有子女組成)、同
   意書;親屬會議紀錄及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需附用印人
   之印鑑證明)。
(五)相對人之財產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六)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宜股書記官劉又華(聯絡電
   話00-0000000 分機 573)。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附件:監護(輔助)宣告程序、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紀錄及同
   意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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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