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勞簡調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與被告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建佑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二日內,具陳報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於陳報狀上載明被告大統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名稱。
二、提出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建佑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林漢霖戶
籍謄本。
三、傷害診斷證明書(須註明何時住院、出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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