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勞簡調字,90年度,1號
SSEV,90,新勞簡調,1,200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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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勞簡調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與被告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建佑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二日內,具陳報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於陳報狀上載明被告大統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名稱。
二、提出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建佑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林漢霖
  籍謄本。
三、傷害診斷證明書(須註明何時住院、出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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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