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二九О號
上 訴 人 裕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林玉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零捌元,折合銀元陸萬貳
仟玖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仟捌佰參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市鄉○○路十二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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堙@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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