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964號
HLDV,104,司促,3964,20150811,3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6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劉芳汝
債 務 人 陳景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叁仟貳佰叁
  拾壹元,及其中壹拾萬玖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
  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