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陳嘉雄
被 上訴人 邱垂珍
被 上訴人 莊雅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 103 年訴字第 363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貳佰捌拾肆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
叁仟捌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4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