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11號
HLDV,102,訴,211,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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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陳良高
被 上訴 人 劉新照
      劉碧華
      劉碧雲
      薛劉碧齡
      林劉淑子
      李瑞陞
      李錦娟
      李嘉峰
      李嘉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訴字第211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86,3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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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