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34號
HLDM,104,附民,34,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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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邱仕仁
被   告 李龍貴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14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李龍貴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協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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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