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509號
HLDM,104,聲,509,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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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瑞寧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4 年度執聲付
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瑞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在監獄執 行中,於104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 99年7月13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於104年7月3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05年5月31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 ,刑期屆滿日為105年3月3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4010850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 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核准 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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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