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以拘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玉秩易字,104年度,3號
HLDM,104,玉秩易,3,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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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玉秩易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移送機關 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
被 處 罰人
即被移送人 林亞巡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花蓮簡易庭於
民國104年6月15日以104年度玉秩字第2號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
納,聲請人以104年7月23日玉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亞巡所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林亞巡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經本院花蓮簡易庭於民國104年6月15日以104 年度玉秩 字第2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而被處罰人 於裁定書合法送達後,未於5 日內提出抗告,上開裁定因此 確定,又被處罰人於執行通知單合法送達後,因逾法定期限 而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聲 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0條第1 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百 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 5日;易 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同法第21條第1項及第 3項亦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處罰人經本院104年6月16日104年度玉秩字第2號裁定 裁處罰鍰5,000 元,並於104年6月29日確定,該裁定及花蓮 縣警察局玉里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於10 4年7月6 日送達被處罰人本人親收,執行通知單上並載明應 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完納,逾期不完納者,易以拘留, 詎被處罰人仍逾期未完納等情,有卷附之聲請書、送達證書 、聲請人所檢送之執行通知單、本院104年度玉秩字第2號裁 定書影本等資料,本院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以前開裁定所處罰鍰金額為5,000 元,因已逾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5日乘以900元之積即 4,500 元,按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自應以罰鍰總 額5,000元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即以1,000元折算1日,而 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林敬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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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