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4年度,24號
HLDM,104,原訴,24,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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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宇恩
      陳宥鈞
      邱宇德
      黃文傑
      吳建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健弘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柏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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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