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89年度,92號
CHEV,89,彰簡,92,200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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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九二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律師
  被   告 乙○○
        甲○○
        財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明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楊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杜明原
        張安麒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一萬一千三百九十五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被 ⑴原告主張:被告財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下稱秀傳醫院)其受僱人被告乙○○
師、甲○○醫師因醫療上之過失,致原告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茲依侵權行為之規 定,請求被告就原告因而增加支出如聲明所示之醫療費用,負連帶賠償責任。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原告係於工作中不慎墜樓受傷,至被告秀 傳醫院治療,被告乙○○醫師、甲○○醫師亦提供完整之醫療服務及資源,所有 醫療程序並無過失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⑴原告主張右開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損害計算表一紙、住院費用清單及收據四十六 紙、診斷證明書四紙為證。惟上開證物僅能證明原告有受傷就醫支出醫療費用之 事實,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就本件醫療過程有疏失之處,被告復否認有何醫療過失 之可言,則原告主張被告有醫療過失,自應負舉證之責任。 ⑵至於原告請求鑑定被告於本件之醫療上有無過失責任,經本院檢送被告秀傳醫院 病歷正、影本各一冊、X光片四張、CT(電腦斷層)片一張、國立臺灣大學醫 學院附設醫院病歷影本一冊、X光片四張、及原告自行提出之X光片四張、CT 片一張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①病患(即原告)於八十 八年二月十二日因摔傷後,造成右跟骨關節內移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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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