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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5號
TTDV,104,訴,135,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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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莊王春妹
      莊神寶
      莊綉英
      莊神鴻
      莊小美
      莊美花
      莊綉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被   告 王尚美
      王淑靜
      李月裡
      李月英
      李仁華
      李仁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22,08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
5,792 元【計算式:485 (平方公尺)×2,500 (元/ 平方公尺
)+366.97(平方公尺)×2,500 (元/ 平方公尺)+44.28 (
平方公尺)×810 (元/ 平方公尺)=2,165,792 (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原告僅繳納
22,087元,尚不足3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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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