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1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潘阿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壹萬伍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叁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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