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163號
TTDV,104,司促,3163,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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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東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零伍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
  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最高以
  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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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