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4年度,67號
TNDA,104,交,67,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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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67號
原   告 陳昱昕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規定,本
  件違規行為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並由公路主管機關設置之
  交通裁決單位辦理,是原告尚須提出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裁決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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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