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72號
TNDV,104,除,272,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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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誠忠
代 理 人 羅添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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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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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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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建隆 │京城商業銀行新營分│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20日 │92,430元 │5337986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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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