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98號
TNDV,104,訴,798,201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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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9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姚繼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怡萱、陳清金李榮紋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798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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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