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21號
TNDV,104,訴,121,2015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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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蔡宏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青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1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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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