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209號
TNDV,104,訴,1209,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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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09號
原   告 張家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協盛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12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1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
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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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