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132號
TNDV,104,訴,1132,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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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32號
原   告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一、原告與被告簡張秀貞即黃張秀貞間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
  對被告簡張秀貞即黃張秀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簡張秀貞
  黃張秀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19,889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8,41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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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