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97號
TNDV,104,訴,1097,201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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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97號
原   告 邱愛涼
被   告 黃國山
      黃睫淳
      黃畹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2,3 8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1 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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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