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82號
TNDV,104,補,582,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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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姜麗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紡流通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4,8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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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