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67號
TNDV,104,補,567,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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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洪孟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陳秀卿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749,31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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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