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39號
TNDV,104,補,539,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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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丁壽、陳雅惠、陳智賢謝西瑶謝美惠、朱
陳月霞林瑞慶劉陳瑞珍、陳玉雲、陳建中、陳爾謙間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
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
如附表所示,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臺南市政府稅務局104年8月
18日函在卷可稽(見調字卷第6-11頁、補字卷第9頁)。而本件
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305,434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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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建物       │104年度1月公告│土地面積(│原告   │土地公告現值×面積│總計    │
│號│           │土地現值/105 │平方公尺)│所有權範圍│×原告所有權範圍/ │      │
│ │           │年度課稅現值 │     │     │建物課稅現值×原告│      │
│ │           │(新臺幣)  │     │     │所有權範圍(元以下│      │
│ │           │       │     │     │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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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中西區白金段123 │34,004元/平方 │106.49  │1/6    │603,514元     │1,305,434元 │
│ │地號土地       │公尺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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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段124地號土地    │31,400元/平方 │132.3   │1/6    │692,370元     │      │
│ │           │公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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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段6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57,300元   │無    │1/6    │9,550元      │      │
│ │南市中西區公園路65巷2 │       │     │     │         │      │
│ │號房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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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